女子隐瞒已经怀有身孕的事实与男子结婚,产子一周后才告知丈夫,孩子未随父姓,且起诉离婚时断然拒绝做亲子鉴定。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准予李兰与王磊离婚,认定父子关系不存在,李兰赔偿王磊各项费用11000元。
2014年3月,李兰经人介绍与王磊相识、相恋,两人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同居,没多久李兰便告知王磊自己怀孕了。兴奋的王磊立即将结婚事宜提上日程,并积极筹集了20000元给付李兰作为订婚彩礼,并于5月12日匆忙登记结婚。
不料,两人“闪婚”后的感情却很一般。2014年11月16日,李兰临近生产住进医院,却并未告知跑车在外的王磊,在孩子出生一周后才通知他,李兰自作主张为孩子起名为李栋栋。
因夫妻关系逐渐名存实亡,李兰到法院起诉离婚。王磊当庭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李兰返还婚前彩礼及损失共计50000元,更是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称按照双方同居时间计算的话,孩子出生时间与实际生长时间严重不符,李兰则以李栋栋年龄太小为由明确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因婚前给付20000元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关系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李兰称是因为孩子早产才在一周后告知王磊孩子出生的事实。生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通讯设施相当完备的今天,李兰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
此外,经王磊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李兰因怀孕生产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病例一份,其中并未显示孩子有早产的任何信息。李兰辩称,医院是根据其母亲的陈述记载,但是其生产的县级人民医院完全有能力正确处理一个普通的顺产孕妇,其病历记载有完善的流程,可认定孩子系足月出生,且李兰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病历记载有误,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显然不能确定王磊与李栋栋之间的父子关系。
王磊在法律上没有抚养李栋栋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对其进行了抚养,要求李兰赔偿其损失的请求可适度予以支持。李栋栋系城镇居民,结合实际李兰可返还王磊给付李栋栋的抚养费6000元。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李兰的行为给王磊的名誉及心理带来不利的影响,王磊要求李兰给付精神损失的请求可适度予以支持,结合实际可赔偿5000元为宜。
最终,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李兰与王磊离婚,王磊与李栋栋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栋栋随李兰共同生活,李兰给付王磊抚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