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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之争-是否该进行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之痛。
  去年10月,张女士尚在哺乳期,其丈夫怀疑孩子不是亲生,要求亲子鉴定,并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近日,张女士找到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
  2015年初,我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彼此感觉不错,于当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我们的日子温馨、幸福。在怀孕4个多月时,我们感情出现矛盾,我回娘家居住。后来,王某将家中门锁更换,我不曾回家居住过。
  2016年8月,我生下一个男孩,王某却丝毫没有初为人父的欢乐。因为他认为我的生产期和预产期不符,怀疑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为弄清自己到底是否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王某要求亲子鉴定。我维护孩子的声誉,坚持不同意做鉴定。当年11月,王某起诉要求离婚。
  现在,我尚在哺乳期间。请问律师:法院会判决离婚吗?若是离婚,孩子归我抚养,王某应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哺乳期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是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但是,在哺乳期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的,则可以视情况判决离婚。王某在张女士哺乳期间起诉离婚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结合本案,如果在张女士哺乳期过后,双方离婚,则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支付抚养费。
      婚姻心语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人的一生,最大成功莫过于婚姻的成功。最伟大的亲情,莫过于夫妻之情。妻子承受怀胎十月,分娩之痛,作为丈夫,应该在这时候好好疼爱、关心妻子。善待妻子,生活才会变得美好、和谐、圆满。

      因此,亲情超越一切,亲子鉴定应该慎重选择。作为男方,如果怀疑孩子非亲生,完全是可以采集小孩样本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个人的亲子鉴定,来考虑下一步自己因怀疑非亲生而引起的行为活动。没有必要仅凭怀疑而直接侮辱女方的方式强行要求亲子鉴定,这样既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甚至破坏了家庭。如果是亲生,不知道男方会怎么样?女方作为知情人,因感觉侮辱而拒绝亲子鉴定也是不可取的,毕竟男方是有知情权的。拒绝亲子鉴定更加深男方对怀疑事实的认定。婚姻需要双方的维系,有了两人间的孩子就把毫不相干的两个人变成的亲情,是一辈子的守护。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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