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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的法律对策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司法亲子鉴定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该类案件如果有司法亲子鉴定证明是可以做为证明用,特别是非婚子,有司法亲子鉴定证明这项直接的证据可以让非婚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该类案件一般有了司法亲子鉴定证明且其结论是否定的,现有的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被证实不成立,即可解除了亲子关系。特殊情况知情方对未知方存在欺诈,会涉及到精神赔偿甚至抚养费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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