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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创立的亲子关系推定及其后果

      2011 年 8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并实施。其中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该条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一种新型的推定—亲子关系推定(它其实可细分为两种推定,即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和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该司法解释实施已一年多。在亲子关系诉讼领域,如果说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某些法官还只是十分勉强地使用推定的话,那么,现在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公开地使用推定了。

      然而,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进行亲子关系推定的实际效果又如何呢?其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许多人感到强烈不安和忧虑,甚至痛苦和责骂;

      二是一部分人担心后果严重,要求法院“慎用推定”;

      三是促进了商业味浓厚的亲子鉴定市场的“火爆”。

      其中,第三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施行以来造成的最主要局面。其实,这种局面的形成还暗示了以下问题:法院受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亲子关系鉴定机构的业务有了明显增长。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冷静地想一想,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吗?对于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忧虑,以及另一部人的谨慎,可以漠然视之吗?鉴于亲子关系推定是一个许多人感到陌生的专业领域,抛开情感好恶立场,着重从证据法(推定和亲子关系推定均是其中的研究对象之一)专业的角度,科学地探讨亲子关系推定的利与弊,以及我国应该做出何种正确的立法政策选择。这对于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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