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与万女士原来是一对夫妻,1991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12月生了儿子小杨。2008年5月,杨先生与万女士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了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对所有的房产作出了详细楼层分割及面积说明。
2015年11月,杨先生认为儿子小杨不是自己亲生子女,杨先生将万女士告到了黔江区法院,请求万女士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并由万女士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先生申请对小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万女士对该申请无异议,但小杨却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杨先生最终没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申请对小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小杨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先生主张小杨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所以,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先生的主张成立。杨先生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小杨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杨已经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小杨明确表示不做亲子鉴定,杨先生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小杨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先生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近日,市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何不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承办法官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新闻延伸阅读。10周岁以上亲子鉴定需征求子女意见。
承办法官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杨先生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万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杨先生提出万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万女士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小杨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杨先生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