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7日电: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由于离婚夫妻积怨较深,并经常就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纠纷。
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过典型案例向人们解释了抚养费纠纷中的误区和盲区。
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遭遇无血缘关系证据被驳回。
原告小夏诉称原告母亲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母亲于2013年10月生下小夏,李先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要求确认小夏与李先生系父女关系,要求李先生为小夏办理户籍手续,并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小夏自出生之日至18周岁的抚养费合计108万元。
李先生辩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仅是认识,没有进一步关系,而且自己一直在国外,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与被告李先生存在父女关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但父亲一栏显示为空白。原告申请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被告坚决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出生医学证明上所载明父亲一栏上没有记录,并未显示李先生为小夏的父亲;其次,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原告母亲曾与李先生联系,李先生不予配合,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因此,该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证实小夏与李先生之间的关系。
法官介绍,非婚生子女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要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对于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因原告对于同居关系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目前普遍做法是要求双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然而,当被告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时,法官需要耐心解释,但不能强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