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一般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申请强制鉴定,但是若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另一方不能提供推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原因如下:
第一,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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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鉴基因来自海淀区的客户反馈:司法鉴定为外籍华人继承国内财产
2018年做的司法亲子鉴定。女儿出国读书,入了外国籍,国内就剩下父母,已经七十多,国内父母的户籍上没有女儿的身份信息,财产无法继承,需要做司法鉴定。女儿百度没有想法自己附近就有鉴定中心,按照女儿网上找的地址过去咨询,知道是北京老牌的鉴定中心,在京司法亲子鉴定十年了,还是国有鉴定中心,办理方便,女儿办理回国后,拿护照和国内的父母做了司法鉴定。
科鉴基因来自内蒙的客户的反馈:很规范的司法亲子鉴定,很放心。
2018年做的司法亲子鉴定。孩子已经上大学,和孩子母亲沟通不是很好,对以前有怀疑,还好孩子同意做亲子鉴定。就直接做了司法亲子鉴定。现场验明身份、填表、按指纹、拍照、采集样本。一样不落。尽管是司法亲子鉴定,鉴定中心也是按委托书上预留的电话通知了大人的结果。向鉴定中心确认,孩子未知,也没有问,问有不告知,委托人自己告诉孩子结果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