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要求继承遗产提出做近缘性司法鉴定
陆某某(男)以自己是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5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婚生子女并无义务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维护亲子关系、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审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
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据此,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