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亲子鉴定技术的日益精准,作为亲子关系诉讼中核心问题的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判定越来越依赖于亲子鉴定结论,但亲子鉴定在诉讼适用中却经常遭遇一方拒绝的情形。各国立法和实务对此态度不一:少数采直接强制方式,多数采间接强制方式。我国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这一间接强制方式,但该规定存在相应不足,应当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和严格推定适用条件两方面予以完善。
亲子关系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类型,主要包括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和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两种形态。亲子关系诉讼不同于一般财产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范畴,与社会伦理道德、家庭稳定和谐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密切相关。而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亲子鉴定技术日益精准的当下,作为亲子关系诉讼中核心问题的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判定便越来越依赖于亲子鉴定这种自然科学的证明方法。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近代亲子鉴定来源于十九世纪奥地利生物学家孟德尔的人类遗传学理论和实践,目前其主要存在方式为血液鉴定和DNA鉴定,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生物学亲子关系的认定几乎达到自然科学上“确定”的程度,因此,亲子鉴定结论成为亲子关系诉讼中举足轻重的因素,可以有效避免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使人类社会基本身份关系获得解明,进而安定由身份关系所衍生的各项法律关系。然而,不论亲子鉴定结论可靠性多高,从法律性质而言,其终究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鉴定结论之一种,应当遵循立法对司法鉴定结论的适用要求。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为一独立证据种类,但鉴定所需程序规定却付之阙如,更未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之具体条款,立法之空白状态与现实亲子关系诉讼大量出现之迫切诉求已形成鲜明反差。基于此,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便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