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亲子鉴定是否可以强制的问题,一般出现在司法亲子鉴定。因为,司法亲子鉴定是需要当事人知情同意的。非司法亲子鉴定,即个人知情鉴定,只要委托人获得被鉴定的样本,就做个人亲子鉴定,确认自己心里怀疑的亲子关系。
有关需要亲子鉴定的法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现行法律对拒绝亲子鉴定又不提供证据的一方,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心存疑虑,或者成年子女对自己是否为父母亲生心存疑虑,都可以起诉确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
拒绝亲子鉴定适用推定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1、可以坚决不做,但是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2、一方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具有亲子关系,或者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其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方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但往往并没有相反证据同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存在的问题
亲子鉴定是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直接证明。司法亲子鉴定报告是一项具有司法效力的证据证明。依照非生婚子和婚生子具有相同的权利的原则。司法亲子鉴定证明肯定的结论是可以让非婚子享有法律上父子间的亲属关系间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样司法亲子鉴定证明否定的结论可以解除现有存在的法律上的父子间亲属关系。
司法亲子鉴定的条件是需要当事人都到现场参与的,因此,被鉴定人都是需要自愿同意才行。如果一方拒绝,将使得司法亲子鉴定是无法进行。同时,司法亲子鉴定也是不得强制的,部分单方需要获得司法亲子鉴定证明的时候,只能是事先获得单方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当父亲和母亲未参与方是认可单方亲子鉴定的结果的存在,则需要根据情况是否需要进行父母子三方的司法亲子鉴定做进一步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