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法医DNA分型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据库建设的完备,DNA数据库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DNA数据库建设的最佳人口覆盖率是多少?是否需要全民数据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DNA数据库,顾名思义,就是由DNA分型信息组成的一个数据库。通过DNA数据库,连环犯罪案件得以串并侦破;一些起初不能确定嫌疑人的案件得到解决;一些被错误监禁的人也因在DNA数据库中比对中了真正的罪犯而得以清白。
九〇年代中末,我国与欧美国家开始进行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工作。我国通过“部-省-地市(县)”的三级建库模式,一步步建立了全国性的DNA数据库——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截至今,数据量已经近亿条。全国范围内的DNA数据库建设,使得我国利用DNA图谱信息将现场物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关联的能力取得了革命性的推进。
既然DNA数据库如此重要,且目前库容依旧在不断扩张,为什么我们不建立一个统一数据库,将全民DNA数据都录入其中呢?
我们真的需要全民DNA数据库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正方意见,建设全民数据库能为我们带来的好处:
1、如果DNA数据库中的分型数据越多,可以进一步提高比中率。(前提是犯罪现场生物物证/样本中可以获取到有用的DNA分型数据)。
2、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目前DNA数据库中少数民族占比与其人口占比不相称。建立统一数据库可以根本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3、对于失踪人口的寻找和打拐能起到更有效率的问题解决和防范。
反方意见表示,对我国法医建库发展现状来说,建立统一的全民数据库还存在着成本、技术、标准和社会方面等问题:
1、成本巨大:以现有技术创建全民数据库成本高昂,并将加重现在DNA样本积压工作负荷。
2、系统负载:在样本检测期间,后端的数据检索系统为排除所有无关数据,势必增加数据库检索系统的负载。随着数据库库容的成倍增长,除了需要更强大的检索算法和计算机硬件系统,还需要额外增加基因座数量以进一步提高分型数据的随机匹配概率,从而避免出现偶然比中(假比中)事件。
3、“假比中” :如果一个DNA数据库中含有大量从无犯罪记录的民众数据,以现有数据库基因座局限,发生假比中事件时,将消耗公安工作体系大量的精力。
4、社会及伦理议题:包含何时采样,是对出生婴儿、进入犯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还是成年人采样?以何种名义采样?如果公民不愿意提供样本怎么办?何地采样?面对城市化发展的人口频繁迁移,如何有效避免重复采样分析,又能兼顾全民覆盖?
5、婴儿采集的必要性:需要在出生时进行DNA信息采集吗?这项工作工作量庞大,然效益在短期内难以预见,只有在多年后发生犯罪时才能产生作用,然绝大部分人并不会犯罪。
6、遗传标记的更新:对20年后可能使用的技术和遗传标记进行预测是不切实际的,有可能我们所检测的STR信息在若干年后已经过时了。
7、全民数据库对于犯罪人员的威慑力太小。
因此,我们现阶段可能还不需要建立全民DNA数据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扩充DNA数据库。
1、引入更多遗传标记,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目前积极展开的Y-STR 犯罪数据库建设,将大幅增加男性家系排查的效力。此外,与表型相关的遗传标记如SNP,可以提供更多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线索;InDel (基因插入/缺失)在降解检材分型上的优势;以及母系遗传标记包含X-STR和线粒体位点的增加。
2、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发:我国科研工作以及社会各界相关人士仍在不断地研发新的技术和方法,包含端粒长度分析、甲基化图谱甚至微生物等涉及人群特征的指标都有可能使未来数据库建设方向更加多样化。
3、更合理的方式:各地数据库建设方案的分级、串联与强化,提高数据的可利用率,与其他外部生物样本库的资源共享等,未来有更合理的方式方法去促进全民DNA数据库建设。
纵观历史发展,任何一种功能强大的工具在诞生之初都会受到批评与质疑。而人类对工具的使用和选择也应在重视资源与和平的基础上更加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