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文书规范-SF/Z JD0105004-2015-(2015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撰写亲子鉴定文书时在专业用语和格式上的具体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三联体亲子鉴定、二联体亲子鉴定及在上述两类亲子鉴定中出现不符合遗传规律 情形下的文书撰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T382-2014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
GA/T383-2014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
GA/T965 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
SF/Z JD0105001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司发通[2007]71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亲子鉴定 Parentage Testing
是指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鉴定。
3.2 三联体亲子鉴定 Parentage Testingof Trios
是指被检测男子、孩子生母与孩子构成的亲子鉴定或者被检测女子、孩子生父与孩子构成的亲子鉴定。
3.3 二联体亲子鉴定 Parentage Testingof Duos
是指被检测男子与孩子构成的亲子鉴定或被检测女子与孩子构成的亲子鉴定。
3.4 遗传标记 Genetic Marker
是指具有多态性的基因座。用于亲子鉴定的遗传分析系统由一定数量的遗传标记组成,常用的是一组常染色体短串联重复序列( STR)。
3.5 非父排除概率 Powerof Exclusion, PE
是指对于不是孩子生父的随机男子,遗传分析系统具有的排除能力。它是遗传分析系统效能的评估指标。
3.6 基因座 Locus
是指染色体上基因所占的位置或基因组 DNA中的一段。
3.7 等位基因 Allele
同一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可以有多个,它们之间存在 DNA一级结构的差异,这种有差异的基因互称为等位基因。
3.8 短串联重复序列 Short Tandem Repeat(STR)
是指存在于人类基因组 DNA中的一类具有长度多态性的 DNA序列,其核心序列一般由 2个~ 6个碱基构成,由于核心序列重复次数的不同致个体间存在差异。
3.9 亲权指数 Paternity Index,PI
是亲权关系鉴定中判断遗传证据强度的指标。它是两个条件概率的似然比率:
PI=概率(检测到3人的遗传表型|假设被检测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概率(检测到3人的遗传表型|假设一个随机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3.10 累积亲权指数 Cumulative Paternity Index,CPI
多个遗传标记用于亲子鉴定时,设每个遗传标记的亲权指数分别为 PI1,PI2,PI3,…PIn,n个遗传标记的亲权指数相乘则为累积亲权指数。
CPI=PI1×PI2×PI3×…×PIn(1、2、3、n代表第 1、2、3、n个基因座的 PI值)
3.11 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 the human fluorescent STR multiplex PCR reagent
是指用于检验人类样本 STR基因分型的一系列试剂,其利用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技术和荧光标记检测技术,能同步对人类 DNA样本多个 STR基因座进行复合扩增并得到 STR基因座分型。
3.12 阳性DNA对照样本 Positive Control DNA
是指已知浓度和分型的人类 DNA样本。
4 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
按照 GA/T965法庭科学 DNA亲子鉴定规范和 SF/Z JD0105001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的方法进行计算。
5 文书格式
5.1 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使用 A4规格( 210mm×297 mm)纸张,打印制作;应该单栏打印,左右、上下边距各空 2厘米(首页上边距空 4厘米,左边距留出装订线 1厘米)。
5.2 在正文每页页眉的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5.3 文书中的文字、表格的颜色均应为黑色。图像、照片可使用彩色。
5.4 在字体和字号方面,标题应小 2号黑体,居中排列;编号为 4号仿宋体,居右排列。文内一级标题用 3号黑体,居左排列;二级标题用 4号黑体,段首空 2字;正文用 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为 1.5倍行高;文内编号用 “一、(一)、 1、( 1)”表示;页号位于页面下端,居中,必须连续编号。表格用统一的三线表,图表说明和表内文字用 5号仿宋体。
5.5 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5.6 鉴定文书不得有涂改。
5.7 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5.8 鉴定文书应当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5.9 鉴定文书应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5.10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5.11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
5.12 附件同正文要求。
6 文书内容
6.1 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6.2 鉴定文书封面、正文和附件的要求应当符合司发通
[2007]71号“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6.3鉴定文书的正文应至少包含基本情况、被鉴定人概况、检验过程(含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检验
结果)、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五个部分。
7 文书示范
7.1鉴定意见书(三联体,意见:支持)参见附录 A。
7.2鉴定意见书(三联体,意见:排除)参见附录 B。
7.3鉴定意见书(三联体,出现不符合遗传规律现象,意见:支持)参见附录 C。
7.4鉴定意见书(二联体,意见:支持)参见附录 D。
7.5鉴定意见书(二联体,意见:排除)参见附录 E。
7.6鉴定意见书(二联体,出现不符合遗传规律现象)参见附录 F。
7.7鉴定意见书(父母皆疑二联体,意见:支持)参见附录 G。
7.8鉴定意见书(父母皆疑二联体,意见:排除)参见附录 H。
8 特别说明
8.1 本规范的文书内容是基于常染色体 STR检验结果分析基础上而展开论述的,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增加性染色体 STR检验或线粒体 DNA检验,这部分检验内容的描述本规范不做统一规定,但是建议实验室按照各自的遗传规律清晰地表述检验结果。
8.2 示范文书中被鉴定人 A指被检母亲, B指被检孩子, C指被检父亲。
8.3 示范文书中被鉴定人概况中的称谓是指自诉称谓。
8.4 鉴定材料如果系送检,则应在“基本情况”中的“鉴定材料”中注明,并应拍照固定,放在附件中。
8.5 示范文书中的案件编号和样本编号仅供参考,各实验室可按照自己的编号规则撰写。
8.6 示范文书中的被鉴定人概况应尽可能填写,确实无此信息时可以缺省。
8.7 示范文书中的被鉴定人的证件电子照片可以缺省。
8.8 父母皆疑的二联体鉴定中,如果出现一个认定,一个排除的情况,则可参照 7.4和 7.5的格式,分别分析和表述鉴定意见。
8.9 当出现不符合遗传规律现象时,如果经过计算, CPI大于认定标准则可以出具“支持”意见,如果 CPI小于认定标准,且增加检验其他 STR基因座后仍未达到认定标准,则可以出具“不排除”意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三联体鉴定意见书格式(意见:支持) 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