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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所产生的问题无法比照民法上的财产法律关系处理

      有人试图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判断“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实践当中,这种比照却面临着许多尴尬。

   所谓“无因管理”,一般来说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行为人因此付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应当偿付,行为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受益应在受益范围内进行补偿。但试图把“无因管理”用于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非亲生子女问题上不免尴尬。首先是“亲子鉴定”的对象是被抚养人,这就出现了关于被抚养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如何衡量的问题?其次是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其抚养行为虽是主动,但从内心层面来讲不可否认该主动是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而所谓“不当得利”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这里首先就是在“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抚养人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是否有合法根据,结果出来之后是否也就不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其次遭遇的尴尬也是关于被抚养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如何衡量的问题?最后是长期“占养”别人子女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不当利益又从何谈起呢?

 综上,不能把“无因管理” 或者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推加到因“亲子鉴定”而出现的非亲生子女的问题上。另外抚养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如何计算也是一个难于衡量的问题。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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