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月4日讯: 2014年11月份,黄岛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因男友不管孩子将其告上法庭,而经过亲子鉴定,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男方反诉要求女子赔偿生产、养育孩子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定女方应赔偿这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当事双方都是90后,此事的民事判决书上讲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杨某与老家平度的赵某某于2010年通过网聊认识,2011年初双方见面并同居,2012年初赵某某怀孕,她随杨某回到辽宁,并于2012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为杨某某。案件进入审理过程时,孩子随母亲赵某某生活,此案原告为赵某某,“现杨某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原告又没有工作,导致原告与孩子无法正常生活,故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负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赵某某申请对孩子与杨某进行亲子鉴定 ,2014年9月底鉴定结果为孩子不是杨某亲生。对此,杨某反诉称,自己对杨某和孩子精心照料,而且赵某某从未工作过,其生活所需、孩子的抚养费等均由自己提供。孩子不是自己的,赵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名誉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就此,杨某提出索赔,具体费用有孩子出生的各项费用5000元、抚养孩子的费用21000元、亲子鉴定费2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黄岛法院认为,赵某某与杨某未婚即同居,在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发生的行为及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但任一方自行发生的行为及相应费用应由该方自行承担责任。据此,因孩子系经剖腹产手术出生,必然发生医疗费用,而且赵某某未举证证明相应费用均系其自行支出,赵某某在杨某老家又无医疗保险,根据剖腹产手术的费用支出及产前准备发生的费用,杨某主张的5000元符合常理。
法院认定,杨某家庭与赵某某共同抚养杨某某15个月,杨某某产生的抚养费用应由赵某某支付杨某,因杨某未举证证明每月为杨某某支出的具体数额,故根据婴儿的生活需要,本院酌定每月抚养费600元较为适宜,抚养费共计9000元,应由赵某某支付给杨某。
法庭认为,因杨某家庭抚养孩子15个月,必然投入大量的精力用心关爱,而孩子经司法鉴定与杨某无父子关系,对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杨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此外,法庭还支持杨某索要2014年7月份做亲子鉴定的费用,共2000元。
“拿到判决书都2个多月了,到现在还是没有一点进展。”2月3日,杨某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的遭遇。虽然他的这场官司胜诉了,但还没有拿到相应的赔偿,此外他还想向曾经的女友赵某某要一个说法:怎么会出现眼前的这个局面?
2月4日,记者见到了赵某某的父亲赵先生,他告诉记者,孩子是未婚生育,根据他向女儿了解的情况是孩子正是杨某的儿子,说起现状,赵先生同样很受打击,他说,当初女儿考虑到未婚、年纪小等情况,并不想生下这个孩子,却被对方逼着要,甚至都想过自杀。“他们逼着生下孩子,如今反过头要赔偿金,我还要向他们索赔!”他表示,因当初不懂上诉时效以致耽搁,但他也会想办法维护女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