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养儿11载,DNA亲子鉴定竟发现非亲生。尤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索要抚育费。近日,市二中院判决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因涉及问题特殊而复杂,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但丈夫尤某要求追索抚育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家住巫溪县的男子尤某与妻子毛某经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夫妻于1998年生育一女。
2000年,丈夫尤某外出到江苏务工,同年毛某到河北务工。夫妻俩从此天各一方,几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03年,妻子毛某生育一子,丈夫尤某怀疑该子非亲生一直耿耿于怀。去年,尤某回家探亲与他人吵架时,被骂冤大头帮人养子。尤某心怀不甘,立即携带抚育11年的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
不久,DNA鉴定结果证明其子确非尤某亲生,尤某一怒之下将妻子毛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其与毛某离婚,并由妻子毛某赔偿抚育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尤某与毛某离婚,驳回原告尤某要求追索抚育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虽非亲生子 抚育费索赔难
法官称,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明确否定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用的权利。
相反,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慎重对待解决。但同时法官也解释,本案中因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分割将另案处理,妻子毛某有一定过错,可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上予以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