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女儿非丈夫亲生,妻子主动吐露遭堂姐夫强奸,夫妻俩起诉堂姐堂姐夫却被法院驳回这孩子的生父是谁?
男子阿军(化名)与妻子阿娟(化名)结婚后次年生育一女。7年后,妻子患抑郁症,阿军悉心照料,妻子深受感动后主动吐露曾遭六旬堂姐夫强奸,对女儿的生父有怀疑。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女儿果然不是阿军亲生!阿军和妻子据此分别起诉堂姐夫妇,共索赔包括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数十万元……真相到底怎样?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江西男子阿军在认识阿娟后,在2005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6月,29岁的阿娟产下女婴小花(化名)。
据诉状描述,自女儿出生以来,阿娟对女儿的父亲到底是谁越来越怀疑,但又不敢告诉丈夫,长期的焦虑和恐慌让她慢慢产生了抑郁症状,直至2013年2月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13年5月,阿娟的病情持续恶化,已经无法自控。此时,阿军将阿娟接到身边,陪伴阿娟日常起居及看病治疗,对阿娟进行悉心的照顾,甚至都没有上班。
在阿军的精心照顾下,阿娟将自己的遭遇以及对女儿身份的疑虑告诉了阿军。她称:自己曾遭到了堂姐夫的强奸!
三个月后,2013年8月,DNA亲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称:根据检验结果,小花不是阿军的亲生女儿,但支持阿娟与小花之间存在亲生关系。
2001年,阿娟只身到广州打工,投靠在广州某医院做医生的堂姐夫李某甲和堂姐李某乙(均为化名)。按起诉状上的出生日期,李某甲今年72岁,李某乙也65岁了。
经李某甲介绍,阿娟得以进入医院做护理工作。同年11月,阿娟搬入李某甲家里照顾车祸受伤的李某乙并兼做家务。
在李某甲家里生活期间,李某甲经常对阿娟动手动脚,并以会让阿娟失去工作为威胁,逼迫发生性关系。至2003年12月间,当时26岁的阿娟终于在李某甲的威逼之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近两年里,李某甲以同样的手法多次迫使阿娟就范。其间,阿娟曾向李某乙求助,李某乙不仅不采取制止的行为,反而是纵容甚至怂恿李某甲继续实施对阿娟的侵害行为。”诉状描述说,甚至,在阿娟结婚后的2013年4月,李某甲再次强行与患病中的阿娟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7月,在广州荔湾区法院的主持下,阿军的一项起诉被成功调解。民事调解书显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李某甲、李某乙夫妇一次性支付给小花抚养费40万元,至小花18周岁止,并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账至指定账户。
两个月后,2014年9月,阿军、阿娟又分别以两宗不同的案号,向广州荔湾区法院起诉李某甲、李某乙夫妇。
以阿娟为原告的案件中,她要求李某甲夫妇支付阿军阿娟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共28万余元,同时承担亲子鉴定费3500元。阿娟的代理人则向法庭承认,阿娟对李某甲多年来的性侵行为没有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求助。
在以阿军为原告的案件中,阿军认为,李某甲长期威胁、强迫阿娟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阿娟在身体、精神上长期遭受折磨,也导致自己承受了养育多年的女儿并非亲生的精神痛苦。他认为李某甲夫妇共同侵犯了其名誉权、配偶权、婚姻自主权、劳动权,要求李某甲夫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由于涉及强奸,2014年12月,广州荔湾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函给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称该院在审理民事案中,发现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查查明有关事实,为此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鉴定书显示小花不是阿军的亲生孩子,民事调解书也确定了李某甲夫妇须支付抚养费40万元,但本案中,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阿军所主张的李某甲从2003年起多次强行与阿娟发生性行为等侵权行为;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甲夫妇采取了诽谤、侮辱等手段损害了阿军的名誉权;而配偶权是在夫妻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权利,阿军以侵害配偶权为由要求李某甲夫妇赔偿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阿军认为受侵害的劳动权也没有事实依据。
荔湾区法院认为,阿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夫妇存在共同侵犯其名誉权、配偶权、婚姻自主权、劳动权的行为,判决驳回阿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广州中院收到了荔湾区法院转送的一份《不予立案决定书》。这份于今年4月23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作出的决定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阿军控告李某甲涉嫌强奸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阿军随后没有对这一处理结果申请复议。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合理合法,理由充分。此外,荔湾区法院转送的材料也证明了本案不存在李某甲强奸阿娟的事实,所以阿军主张李某甲多次强行与阿娟发生性行为的主张依据不充分,近日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