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王某未经丈夫葛某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丈夫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妻子以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拒绝配合。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王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与葛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王某、葛某离婚,孩子由原告王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王某、葛某登记结婚。次年1月27日,王某生一子取名葛某乙。后王某为葛某乙申报户口时,将“葛某乙”变更为“王某乙”。婚后,因葛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对王某及王某乙照顾不周,导致王某起诉要求与葛某离婚,法院考虑到葛某有意愿改善夫妻关系且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于2014年6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对王某乙与自己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产生质疑,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原告以作亲子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程序终止。经调解,原告虽然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坚持己见,致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王某乙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被告有权申请亲子鉴定,原告作为王某乙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以便澄清事实。在原告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程序终止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被告与王某乙不存在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