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物证学鉴定文书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型血清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等理论和技术对送检的法医物证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后,编制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根据以往《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物证分析不出鉴定书,只出检验报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生物检材的检验可以达到认定水平,得到鉴定结论,可出具鉴定书。否则出具检验报告。
(一)编写原则
1.鉴定文书须按规范的格式书写;
2.叙述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全面;
3.论证要有事实和科学依据;
4.鉴定结论简明扼要、措词准确;
5.鉴定人必须亲自签名;
6.鉴定单位必须加盖鉴定公章。
(二)格式
通常“法医物证鉴定书”应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文书名称可标明“法医物证鉴定书”或“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即写明了鉴定或检验的类别。发文字号应填写时间及文件编号,如:×公××物鉴(检)字(×××x年)×××号。
2.正文:是鉴定书的主体部分。包括绪沦、检验、结果、论证和结论五部分,应写得明确具体。
绪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送检情况,包括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
(2) 简要案情;
(3) 检材情况,包括检材名称、种类、数量、何处提取、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
(4) 鉴定要求,即送鉴定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
检验:这部分要按实际步骤写清进行鉴定的全部过程。主要包括:
(1)检材客体的情况描述,即形状、色质、大小等。
(2)检验的方法、步骤、结果描述。如:阴性、阳性。
结果:检验中所得的数据,例如是否人血、ABO血型为何型及DNA的基因分型等。
论证:这部分对检验的数据进行综合评论,论证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及论证得到的鉴定意见。如确因条件不够而无法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可以写出分析意见。
3.尾部: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或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或其他鉴定单位公章。法医物证鉴定文书一式两份,办案单位签字取走一份,另一份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