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奇”的同居关系子女扶养纠纷案件,通过亲子鉴定却发现另有血缘关系,原告女方高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离奇”之处在那?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告高某未婚,系江苏省人,被告何某已婚,系怀宁县石牌人。2012年12月,各自在外务工的高某、何某在无聊之余,通过网络交友相识后迅速同居,同居期间,高某怀孕。2014年8月,何某给付高某“未出生新生儿”生活费12300元后借故离开高某。2014年10月,高某产下一女后,缺乏经济来源,多次联系何某,要求何某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何某却避而不见。高某遂一纸诉状将何某诉诸怀宁县法院,要求何某给付子女抚育费。
何某答辩不承认高某所生女儿高某某系其亲生,拒绝给付抚育费。主审法官见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DNA亲子鉴定,以确定何某与高某某是否具有血缘关系。高某、何某一致同意自行前往四川某基因鉴定所进行“二联体亲子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在排除其他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孩子与被检父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面对此鉴定结论,原告高某尴尬地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至此,一起普通的同居纠纷案件却以“亲子鉴定”的方式结案。如果早做个人亲子鉴定确认生物学父亲,就不用对簿公堂,不能把孩子父亲是谁都搞不清楚的事公众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