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阎良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一女王某甲。双方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大,常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王某独自抚养女儿,并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抚养女儿过程中,总会听到他人说女儿不像自己和家人的言语,原告王某心生疑虑,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并非女儿王某甲的生物学父亲。被告隐瞒事实,导致原告错误抚养他人之女,且被告的行为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人格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等共计约20万元。
被告雷某辩称:王某对孩子不管不顾,生活费都是自己向他人借取的,并且王某外出打工收入微薄,调解的赔偿金并未支付,孩子自己愿意抚养,但最多只能赔偿1万元。
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雷某所生之女王某甲非原告亲生女,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DNA亲子鉴定文书佐证,足以认定。原告对王某甲的抚养行为是违背其正式意思表示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由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生子,存在严重过错,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参照当地生活平均水平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雷某赔偿原告王某5万余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