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抚养费,非婚生的小罗将男子张某告上法庭,但张某却以自己不育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小罗的母亲罗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小罗与张某存在血缘关系,而被告张某则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小罗的主张成立。
据悉,这是东莞判决的首例未经亲子鉴定但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案件。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在诉讼中,罗某称,她与前夫邓某于2005年3月21日在江西省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去年2月19日,她生下女儿小罗。罗某申请对小罗与张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DNA亲子鉴定,张某却称自己患有不育症,不承认小罗是其非婚生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罗与张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某虽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不能由此作出对张某不利的推定。另外,由于罗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罗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罗某的诉求。罗某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人民法院。
终审判被告10日内付抚养费
罗某在上诉状中称,自己曾私下带小罗做过亲子鉴定,确定小罗不是其前夫邓某的女儿。而根据电话录音、港澳通行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就是小罗的父亲。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张某与罗某确实存在过亲密关系,张某提供的不育症《门诊病历》的真实性不能成立。罗某已经就其主张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经法院多次解释说明,张某均拒绝做亲子鉴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推定小罗与张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小罗由罗某扶养,张某则须在10日内向罗某一次性支付小罗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法院的推定有法律依据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案的审理法官称,在以前的案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法院以举证不能判定申请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使得本来很简单、只要进行亲子鉴定就能真相大白的案件变得拖沓复杂,当事人往往要数次进出法院,从而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并增加了诉讼成本。
该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是小罗的生父,是基于罗某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张某与小罗存在血缘关系,而张某则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院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