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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导出十年前孽缘 我是妻子找来的代理丈夫

    2004年初夏,单亲妈妈阿霞带着十二岁的女儿小雪,从南京来到阔别十年的小镇——徐州市贾汪区。在这个平静的小镇里,有着属于她的尘封十年的、不堪回首的往事,但为了女儿、为了生活,她不得不用颤抖的手把伤疤揭开——她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将冯刚告上贾汪区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索要抚养费。
  异乡逢“知己”,农家女轻率委身
  1991年,21岁的邳州市姑娘阿霞只身来到徐州市贾汪区打工,经一位朋友介绍,阿霞借住于35岁的煤矿职工冯刚家。阿霞知道自己的借住肯定给人添了麻烦,出于感激,就主动帮冯家做些家务,以回报冯刚一家人对自己的关心和照顾。冯刚的妻子中午上班不回家,阿霞就担当起主妇的责任,做饭,洗涮,同冯刚相处得逐渐融洽。
  阿霞青春靓丽的身影给冯刚平静死板的生活带来了生气。冯刚的眼睛被阿霞照亮了,他抓住一切机会“眷顾”这个年轻漂亮的姑娘,同她说笑谈心,逐渐赢得了阿霞的芳心。年轻的阿霞不谙世事,很快陷入了初恋不能自拔,迷失了方向。此时,在这份危险的感情面前,作为有妇之夫的冯刚如果能及时悬崖勒马,或许他和阿霞的人生就都会重写了。遗憾的是,冯刚和阿霞终于双双越过了道德和生理的雷池。从此以后,每当女主人不在家时,两人便同床共枕,过起了“幸福”生活。
  为掩“六甲”身,匆匆嫁作他人妇
  不久,阿霞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不知所措地问冯刚怎么办,能不能离婚娶她。冯刚顾虑到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原本幸福的家庭和离婚后可能面对的亲友压力、舆论谴责,态度坚决地表示不能离婚,让阿霞另想办法。阿霞这时才真正看清冯刚自私的本来面目,怎么办﹖身在他乡,未婚先孕,亦无颜回家,又急又慌的她只能祈盼能够尽快找人嫁掉,或许能够“瞒天过海”,重新过平静的生活。
  1991年底,寒冬腊月,苏北的庄户人正是农闲时节,也是操办儿女婚事的最佳时节。村民大骐喜气洋洋,十里八乡的亲朋好友都来祝贺,也都想看
  一看年轻漂亮的新娘子,而阿霞就是与大骐登记结婚的新娘子。当晚,大骐即发现阿霞已非女儿身,但见阿霞在家忙里忙外,孝敬公公婆婆,把一家人伺候得好好的,也不好再说什么。阿霞也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生活,希望从此风平浪静。
  “六月”生女孩,忍辱协议离婚
  翻过年,庄户人又忙于地里的庄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施肥、浇水,盼着夏收时有个好收成。而阿霞的肚子也和地里的庄稼一样,慢慢地明显起来,令她暗暗叫苦。大骐刚刚收完麦子,正沉浸在丰收的喜悦中,一个漂亮的小女孩也降生了。但大骐及其父母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大骐问过医生,小雪不是早产儿。这时,大骐也听到了乡亲们关于妻子阿霞婚前的一些传闻。在大骐的一再追问下,阿霞不得不说出了实情,并请求大骐原谅。但大骐感到一种受骗和受辱的愤懑,他对阿霞的心彻底冷了下来。此后,无论阿霞做得再好,说得再好,均不能得到大骐的原谅,小雪出生三个月后,大骐诉至法院,双方协议离婚。小雪由阿霞抚养。两年后,阿霞携女儿小雪远离贾汪区这个是非伤痛之地,到南京谋生。
  女儿要爸爸,苦命女无奈告生父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雪在母亲阿霞的照顾下,逐渐长大,成了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了。看到别人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都有爸爸接送上学,为什么自己只有妈妈。面对小雪固执的期待,阿霞有种无言以对的悲痛。
  岁月无情,时光飞逝,这时,阿霞已过而立之年,在南京,无固定收入,靠着点小生意度日,独自抚养小雪,随着小雪生活费、上学费用的逐渐增多,阿霞的生活渐渐拮据起来。十二年来,她从来没提过冯刚——小雪的生父一个字。除了2000年小雪生病,冯刚寄来1000元医药费之外,她没向冯刚要过一分钱。但现在,为了孩子,她要找冯刚,让孩子的亲生父亲尽抚养义务。小雪放暑假后,阿霞带着女儿,来到徐州市贾汪区,找到仍在煤矿上班的冯刚,但冯刚竟然拒不承认小雪是自己所生。阿霞无奈,只好以小雪的监护人身份一纸诉状将冯刚告上法庭。
  法庭起纷争,亲子鉴定辨分明
  原告小雪诉称,随母亲生活的十二年期间,不知生父是谁。
  由于母亲收入不多,现自己已上学,开支较大,要求被告冯刚承担一个父亲抚养教育的义务,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300元,并支付本学年教育费3000元。
  被告冯刚辩称,虽然被告与阿霞发生过婚外性关系,但此期间,阿霞又同大骐结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血缘关系,被告愿抚养原告,尽一切抚养教育义务,但无力支付原告每月300元抚养费及学年教育费3000元。
  经法庭征询阿霞、冯刚及小雪的意见,均同意作亲子鉴定。经鉴定:被告是原告亲生父亲的相对机会是99.9999993%,在实践中,可以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另经法庭查明,被告冯刚月工资约400元,无其他固定收入。
  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雪作为被告冯刚与原告之母阿霞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因阿霞坚持要求原告小雪由其抚养,且小雪明确表示只愿随母亲阿霞共同生活,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到原告小雪长期随母亲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原告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在原、被告父女之间感情基础未培养成熟前,原告小雪由其母亲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对被告提出的由其抚养原告小雪的请求,不予支持。
  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的必要的抚养教育费,法院予以支持。但给付抚养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收入状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认。贾汪区法院遂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冯刚每月给付原告小雪抚养教育费130元,从2003年9月起至小雪独立生活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冯刚负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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