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肖艳和邹云未婚同居,后生下一名女婴,取名童童。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011年12月,肖艳因工去世,女儿童童便由外婆刘萍照顾。
邹云得知肖艳去世后,找到其外婆刘萍,要求由自己抚养童童,但被刘萍拒绝。刘萍认为,邹云并非童童的生父,“他争取抚养权,只是为了得到我女儿的赔偿金。”
随后,邹云将刘萍告到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童童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同时请求抚养童童,并且要求对童童是否自己的亲生女儿进行鉴定。但外婆刘萍并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童童带到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
“外婆拒绝亲子鉴定,她应该承担败诉后果。”庭审法官认为,肖艳在剖腹产手术前,曾与邹云以夫妻名义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邹云要求做亲子鉴定,但外婆刘萍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邹云申请亲子鉴定,刘萍却拒不配合,不利后果就应由她来承担。”
昨天,我们从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邹云是童童的亲生父亲,童童由邹云直接抚养。庭审法官介绍,亲子鉴定是一个敏感话题,涉及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还关系到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处理,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子女本人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相应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