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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影响

     亲子鉴定后身份关系的变化
     对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三种制度,虽然我国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是此三种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三种制度之间是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从子女出生日回溯至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在这122日内任何一日有夫妻关系者,推定子女为婚生子女;当丈夫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之出生由第三者与妻子之间的行为所致后,可以提起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既然排除了法律上的父亲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的事实,那么很自然就存在着孩子的生父究竟是谁的问题,这在国外有两种做法,一是任意认领,只要生父提供相应的作成的法律文书,那么就可以认领其亲生子女;二是强制认领,法院只要有证据证明孩子为某男性所亲生,该男性就必须认领该小孩。推定、否认、认领之间形成一个链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事实是承认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对于认领制度并未涉及,从王纳文诉高峰一案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只要求高峰承担王圣元每月1000元的相关费用(支付至王圣元18周岁止),并未要求高峰认领王圣元,可见我国并不承认认领制度。
     亲子鉴定后父子(女)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先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父子(女)之间就不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父对非亲生的子女也不再承担生活、学习、安全等方面的义务,不再是孩子的监护人,而且这种效力溯及至孩子出生之日,自始没有发生父子(女)的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继承、增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法律上不再具有亲子关系,但是毕竟在孩子与父亲之间存在多年的感情,不可能因为亲子鉴定而加以隔绝,笔者以为若男方对父子(女)关系没有异议,即使父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仍可以从法律上确定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不过这与现行的《收养法》相悖,所以应该承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事实收养关系。
     亲子鉴定结果对离婚的影响
     从鉴定结果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妻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负的忠诚义务,并且也公然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势必给丈夫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有过错的妻子,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少分甚至不分,在承担责任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妻子还应该承担丈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如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对这部分费用没有异议,应认为男方愿意承担该部分费用。如果在男方提出要求返还这部分的费用,因为其与该子女的身份关系自始不存在,所以作为有过错的女方应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女方返还这部分费用后,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承担相应的份额。笔者以为,若男方提出类似要求,法院不应单纯地根据身份关系变化的事实而直接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法院应该考虑事实上的父子(女)感情的存在以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向男方倾斜或者要求女方以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方式酌情偿还部分男方已支付的费用。
     父母离婚之后,丈夫对该小孩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如果男方在离婚后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可以要求女方或孩子之生父全部返还。
     三 亲子鉴定后财产赠与、遗产继承之处理
     基于特殊的血缘关系而赠与的财产(比方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孩子的名义购置的房产),因其发生赠与附有条件,即须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有血缘关系,是直系亲属关系。笔者以为,若经亲子鉴定使该条件不能成就,自然就不能产生赠与的预期之效果,既然条件不能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能完成,那么夫妻以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只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加以分割。当然,不是基于特殊血缘关系也可以发生的赠与,即使男方存在异议,赠与也发生预定的法律后果。 
     若丈夫在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之前死亡的,因为诉讼时效归于消灭,父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变化,该子女可以按《继承法》之规定继承丈夫的遗产;若丈夫在否认之诉中途死亡,由其除了配偶之外的其他亲属代理,如果法院判决婚生子女非丈夫亲生,该子女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如果法院判决丈夫败诉,则该子女仍可继承丈夫的遗产。
     由于现代社会价值追求的多元化,致使婚外性行为、未婚先孕等现象呈普遍上升的趋势,包二奶、傍大款的不在少数,这样必然会孕育出一大批非婚生子女。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死亡,二奶因为没有法律地位而不能继承遗产,除非孩子的生父在其生前将财产部分或全部赠送给二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不过需要证明非婚生子为其亲生,借助亲子鉴定这一科学技术足可以解决证明问题。经亲子鉴定确认非婚生子女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死者往往缺少可以提供鉴定的物件(比方说血液、毛发)而造成鉴定条件的不能成就,这给民事审判造成极大的困难,这需要当事人强化法律认识,提高证据意识。

     亲情超越一切,请慎重选择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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