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应采取法律强制手段,迫使其作亲子鉴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强制作亲子鉴定的规定,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增加强制作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规定对拒不作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可拘传其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除强制其作亲子鉴定外,还应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论处。因为男方依法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后,法院通知她去进行亲子鉴定而遭其拒绝,使法院对其无可奈何,甚至使法院无法查明事实,难以处理案件,或者按本文第一种方法强制其作亲子鉴定,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经亲子鉴定证明该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应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向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理由是,该子女不属于该对夫妻申领的生育证生育的,而是女方与他人无准生证违法生育的,显然要征收该费用。
通过以上措施,能促使拒不作亲子鉴定的当事人接受亲子鉴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