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开发区法院第一例涉及亲子鉴定的冯某(女)与郭某某(男)离婚案件审理终结。
据了解,原告冯某以被告郭某某不尽丈夫、父亲之责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郭某某质疑孩子是否为其亲生,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开发区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委托某亲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亲子鉴定所[2013]物鉴字第y-8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支持郭某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经过庭审质证,冯某、郭某某一致认可鉴定结论,法院确认孩子为冯某、郭某某的婚生子。冯某、郭某某均要求抚养孩子,经法院主持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婚生子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冯某生活至今,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冯某抚养为宜。据此,法院判决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冯某所有,郭某某一次性支付冯某抚养费339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