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子女间这种抚养赡养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免除。笔者认为,在涉及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中,男方与女方已经离婚,在没有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虽然判决该子女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一旦女方遭有不测,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女方死亡,该子女生活无着落,这时,该子女就可以依法要求男方抚养自己,因为没有亲子鉴定依据,女方又没有告诉该子女谁是他的亲生父亲,该子女以自己是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为由,他名正言顺地认定男方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并有权向男方主张抚养权,而男方却拒不承认该子女与他有亲子血缘关系而拒绝抚养,抚养纠纷则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男方再婚后不准生育子女,他与再婚妻子之子女又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男方在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度困难、走投无路时,如果男方坚决前妻所生子女与他无血缘关系而不向该子女主张赡养抚助权利,则男方的困难无法解决;如果男方以未作亲子鉴定确认为由,他可以依法要求该子女赡养扶助自己,若该子女的母亲告诉他与男方无血缘关系,该子女将会拒绝对男方的赡养扶助,这时,赡养纠纷又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