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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作亲子鉴定可导致他人生育权的丧失

    生育权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生育后代的权利,包括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或者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在无计划生育的社会,公民是否行使生育权或者生育多少子女是自己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和追究,在人们的头脑中也没有生育权概念,更不会计较生育权是否行使或者被侵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后,生育问题再不是个人、家庭的私事,公民行使生育权要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为控制生育,国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市、自治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违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江西省规定,农村已生育一男孩的夫妻和城镇双职工夫妻不准生育第二胎;农村已生育一女孩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生育第二胎法定条件的需经严格的程序审批,并间隔规定的年限可再生育一胎,严禁生育第三胎;再婚男女如果有一方未生育子女,对方有一个子女的,可经批准后生育一胎。违背上述规定的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我国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家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为此,我国公民非常重视生育权问题,并严格依法行使生育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对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这种拒绝行为,可能就是对他人(离婚案的男方)生育权的剥夺,致使他人生育权的丧失。笔者了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甲和被告王某均为农民,经人介绍李甲与王某于1999年结婚,20035月王某生下一男孩,李甲和王某及其家人为之感到高兴。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甲发觉男孩的相貌越长越像同村的李乙,李乙对该男孩也百般关爱,且李甲发现王某与李乙有不正当男女行为,王某对李甲关系逐渐冷淡,李乙之妻就王某与李乙的关系到李甲家中吵闹,为此,李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同时申请对该男孩进行亲子鉴定,如果鉴定该男孩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则他不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并要求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王某辩称,男孩是她与李甲所生,但坚决不作亲子鉴定,并提出如果离婚,李甲要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法院面对王某坚决拒绝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无可奈何,审理后根据案情判决李甲与王某离婚,男孩随王某生活,由王某承担抚养费。该离婚案件了结后,问题就来了,李甲离婚后与陈某结婚,陈某与其前夫生育一子女,李甲以自己没有生育子女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生育一胎,有关部门认为李甲与王某已经申领了准生证并生育了一男孩,李甲虽与王某离婚,并称该男孩不是他生的,但没有提供该男孩不是他李甲所生的科学鉴定或者法律上确认的依据,因而,不准李甲再生育子女。

    这一案例可以说明,对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一方(一般是男方,以下简称男方)申请对子女作亲了鉴定的,另一方(一般是女方,以下简称女方)必须认真配合作亲子鉴定,只有用该鉴定结论来判定男方是否行使了生育权,同时可用来判断男方与该子女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所生男孩经亲子鉴定,如果与李甲有血缘关系,则李甲已经依法行使了生育权,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李甲与陈某结婚后不能再生育了,如果与李甲无血缘关系,李甲的生育权没有行使,他可以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假设李甲确实不是该男孩的亲生父亲,而王某又拒不作亲子鉴定,李甲再婚后,苦于没有亲子鉴定的依据而不能获准生育子女的权利,王某这一拒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就剥夺了李甲的生育权,导致李甲生育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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