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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推责拒做亲子鉴定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亲子鉴定只是法律证据之一,同时法律规定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亲子鉴定作为科学依据应用于法庭证据并不唯一。

    现年3岁的小强是其母亲与他人所生,然而小强向其母亲指认的情夫讨要抚养费时遭到拒绝,同时该男子否认小强是他的亲生儿子并且拒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强要求确认生父的官司胜诉。
    19957月,安徽女子李某从老家到苏州打工,随后认识了当地的小包工头王某,尽管知道王某已有家室,可两人还是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
     2002年初,李某有了身孕。同年915日,李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剖腹产手术。其间,王某以李某丈夫的身份在医院住院许可证、医疗服务告知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手术议定书上签名确认。孩子出生之后,王某给孩子取名为小强,并在小强出生证上的父亲一栏登记了他的名字。
     小强刚出生时,王某对他宠爱有加,然而随着王某与李某关系的恶化,两年来对小强不闻不问。小强向王某索要抚养费也遭到了王某的拒绝。让李某感到意外的是,王某坚称李某与多人发生姘居关系,一口咬定小强不是他的亲骨肉。
    今年7月,再也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李某以小强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申请。
     结果,王某只委托律师出庭,自己则躲起来,连法院发的传票都不理,按照他的如意算盘,如果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连法院都拿他没办法,但判决的结果令王某沮丧不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医院住院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在原告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因被告拒绝配合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原、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无法确认,法院依法推定王某是孩子的父亲,必须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小强的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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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立法应该算是空白。迄今为止,19876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唯一一项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再无任何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其本身就很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很模糊;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案件,批复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从严掌握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明确。
    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法院以举证不能判定申请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当事人往往又不服判,便通过上诉、申诉、再审等各种渠道将诉讼进行到底。这样下来的结果就是:一个很简单的诉讼,只要进行亲子鉴定就能真相大白的案件,当事人往往要数次进出法院,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因此,应尽快修订、出台有关亲子鉴定的法律法规,完善亲子鉴定司法制度,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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