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能强制,没有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依法判定亲子关系。
10月2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生父不认亲生女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王峰为原告李小(化名)的亲生父亲,并判决被告王峰每月向原告李小支付抚养费二百元。
2006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化名)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很快二人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的李玉已有了身孕。李玉发现自己怀孕后,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遭到了王峰的拒绝。2008年4月,李玉生下了女儿李小,并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之后,李玉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的亲生女为由拒不支付该费用。
2008年7月,再也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的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做的申请。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做亲子鉴定的义务。现原告已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而被告不同意鉴定,虽然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