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应考虑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生育权、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应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原则,非必要情况法院不应主动介入。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
1、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
2、因婴儿抱错、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请亲子鉴定无需考虑对方意志,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