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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不是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惟一依据

     DNA鉴定俗称“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

     我国立法上关于亲子鉴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虽有修订,但仍未确立这一制度。对于这样的问题基本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精神及亲子鉴定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亲子鉴定”被应用到司法领域,使一些疑难的婚姻家庭纠纷得到科学解决。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适用亲子鉴定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

     可见,亲子鉴定结论是鉴别亲子关系的关键证据,但仅是证据之一,而不是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惟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将不能依法得到保护,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此批复精神,即使有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亦一定要与案件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否则,以DNA鉴定结论这一孤立证据所作出的认定也可能缺乏充分性和科学性。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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