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是推定亲子关系存在,还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是推定原告有利,还是推定被告有利?也涉及到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对此,只要对两种不同推定的救济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就可以得出正确的选择。
(1)推定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救济途径。在被告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推定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将失去任何救济的途径或手段,可谓“喊天无路”。
(2)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有救济途径。第一、推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确信推定错误,被告可以通过亲子鉴定途径否认推定,纠正错误推定。第二、对于乱行亲子鉴定认领权也有救济和预防途径。如果确实发生了乱行亲子诉讼权的行为,可以通过强化法律制裁予以救济,如由乱行指认生父者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比较,从亲子鉴定两种推定的救济渠道或途径看,我们应当作出何种价值选择,应当是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