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子女认领之诉中,一般认为,亲子鉴定对于被指认父亲权利的侵害,主要是名誉权、隐私权。对于被指认父亲的名誉权,如同婚姻关系中,丈夫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时,对妻子名誉权损害情形一样,即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女方指认父亲的行为,而不是亲子鉴定。至于被指认父亲的隐私权,实际上就是他到底是否与子女的生母有过性关系,并使其受孕。
而对非婚子女来讲,亲子鉴定则是涉及到抚养和真实血缘之发现等重大权利问题。如果被指认父亲拒绝认领,并拒绝亲子鉴定,则一律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判决,则会造成子女只有母亲,没有父亲的单亲现象。这不仅会造成子女精神上的痛苦,对子女的抚养也会产生严重不利。
目前,非婚同居,未婚先孕,已婚男子“包二奶”甚至“三奶”、“四奶”现象比较严重,女子未婚生育或婚外受孕现象比较普遍,大量非婚子女需要认领父亲。如果不利用亲子鉴定技术,就会造成许多子女不能认领父亲,影响非婚子女的抚养和真实血缘发现。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在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因自然或意外死亡之后,要确保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除有些可以通过其他事实证明其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之外,对于难以用事实证明的亲子关系,也只有借助亲子鉴定了。如果限制亲子鉴定或推定,只能使那些玩弄女性或不负责任的男性,逍遥法外,实际上不仅起不到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反而不利于妇女儿童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1、对于婚生子女否认,进行亲子鉴定,对子女并没有多大的危害。但如果不作亲子鉴定,并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推定子女与父亲存在血缘关系,不仅对父亲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对子女也没有什么好处,有时甚至对子女的伤害还会更大。
2、对于非婚生子女认领,进行亲子鉴定,对子女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对被指认父亲也只涉及到侵害所谓的名誉权、隐私权。
相反,不作亲子鉴定,并推定被指认父亲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对子女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子女将无法获得真实血缘关系的知情权、抚养权、继承权等,严重侵害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被指认父亲的所谓的名誉权并不会因为亲子鉴定而损害,其是否与子女的生母有过性关系,并使该女子受孕的隐私权,与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比较,显然次要的多。更重要的是,这种隐私权缺乏正当性,不能对抗他人寻求真实血缘的知情权和抚养权。否认,任何非婚子女父亲都可以以保护隐私权为名,拒绝认领非婚子女。
总之,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论是从子女本身利益来看,还是从子女利益与父亲利益比较来看,亲子鉴定或推定的整体效果是利大于弊,特别是对子女的保护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