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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亲子鉴定批复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许多人都以依此为根据,认为亲子鉴定或推定,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利,反对亲子鉴定或推定。我们认为,这是对批复的片面理解。

    (1)怎样理解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何谓“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我们理解,主要是看亲子鉴定或推定,到底是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是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对妇女、儿童的利益没有损害或损害不大,或者鉴定对妇女、儿童更为有利者,就应当做亲子鉴定。因而,并非一律不做亲子鉴定,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如非婚生子女认领,如果被指认父亲否认自己与子女有血缘关系,并拒绝鉴定,对此应当尽量说服被指认父亲做亲子鉴定,如果经过必要的工作,仍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或法官心证,推定被指认父亲与子女有亲子关系。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如果被指认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而又没有其他否定亲子关系的充足证据,则不推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显然对妇女、儿童不利。而在被指认父亲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推定被指认父亲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显然对妇女、儿童有利。

    (2)如何理解“从严掌握”。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从严掌握。我们理解,从严掌握并不是完全限制作亲子鉴定,只是要求应从严把握,而不是只要一方反对,就绝对不能做亲子鉴定。从严掌握的标准就是看有无鉴定必要,确实需要亲子鉴定的,还是要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尽量做亲子鉴定。因而,亲子鉴定究竟是否该做,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有些案子,亲子鉴定是彻底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非常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尽量争取做亲子鉴定。批复并没有完全限制做亲子鉴定,作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关键是如何理解和执行。

    实际上,亲子鉴定或推定对子女的危害,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从整体上看,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鉴定或推定,对子女更为有利或者利大于害。在后文的讨论中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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