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可否认,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他(她)们由于这样或是那样的原因,总是担心法律没有办法能帮到自已,没有信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这类诉讼中,亲子鉴定是确定承担抚养义务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就此,特提供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中的解答,给大家参考,让你们有信心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更自信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