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子鉴定结果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妻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应负的忠诚义务,并且也公然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势必给丈夫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有过错的妻子,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少分甚至不分,在承担责任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妻子还应该承担丈夫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如果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对这部分费用没有异议,应认为男方愿意承担该部分费用。如果在男方提出要求返还这部分的费用,因为其与该子女的身份关系自始不存在,所以作为有过错的女方应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女方返还这部分费用后,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承担相应的份额。笔者以为,若男方提出类似要求,法院不应单纯地根据身份关系变化的事实而直接判决女方返还抚养费,法院应该考虑事实上的父子(女)感情的存在以及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向男方倾斜或者要求女方以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方式酌情偿还部分男方已支付的费用。
父母离婚之后,丈夫对该小孩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如果男方在离婚后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可以要求女方或孩子之生父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