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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亲子鉴定索抚养费败诉

     2013年,曾悦带着两岁多的女儿,将大她6岁的徐庄起诉到越秀区法院。曾悦称,2009年,她被徐庄的甜言蜜语所骗,二人发生亲密行为,并怀上了孩子,她一直催徐庄结婚,但后来得知,徐庄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因此徐庄既不愿结婚,也不愿尽父亲的责任,她只得一边工作,一边独自抚养孩子。曾悦于是将徐庄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乍一看像是慈母状告负心郎。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显示,2010年3月,曾悦与另一男子张茂结婚,曾悦称,2010年2月13日,她和张茂有发生性关系,半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0月生育了女儿,女儿理所应当地随张茂姓。但张茂却对这个女儿的出生产生了怀疑,夫妻发生矛盾。2011年3月,张茂向白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要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但遭到曾悦拒绝。同年5月,白云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曾悦抚养。

  在这之后,曾悦又转而将徐庄告上法庭。但在徐庄的口中,两人于2009年2月相识,并开始交往,此时曾悦已知他是有妇之夫。徐庄还称,在他们二人交往期间,曾悦不仅与张茂谈恋爱,并与其他男性有亲密关系,他也不清楚女儿到底是谁的。

  本案中,曾悦要求做亲子鉴定,徐庄庭上表示同意,临鉴定前却又拒绝了。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因徐庄拒做亲子鉴定无法通过科学依据确定曾悦女儿与徐庄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曾悦主张其女儿与徐庄存在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

  而法院审查曾悦提交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女孩的母亲为曾悦,父亲为张茂,只可以证明曾悦生育女儿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徐庄是孩子的父亲。而原民事判决书认定孩子是曾悦与张茂的女儿。另从曾悦与张茂离婚案件中双方的陈述,本案中双方的陈述,不能确定徐庄是曾悦受孕期间唯一有性关系的人。法院于是驳回了曾悦的请求。

    亲子鉴定存困难:越秀区法院法官表示,从以往几年的情况来看,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导致败诉的情况比较多见。很多非婚生子女没有出生证明,有出生证明的往往在父亲情况一栏留空或填写不真实,有的出生证明甚至连母亲姓名都没有如实填写。

  而案件中被告缺席率高的问题,对查明事实带来巨大困难。也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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