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我国婚姻法多次修订,但至今仍未确立亲子确认及否认这一亲属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其他法律对于“亲子诉讼及亲子鉴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曾作出过《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唯一的依据,但因该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其缺乏严谨的司法操作性。而司法不能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必须对实践中这些纠纷作出处理,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及法理上理论审理这类案件,结果造成各地运用司法鉴定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其民法典中的亲属法部分,通常都规定有完整的婚生子女的否认、亲子关确认及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并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亲子鉴定的启动条件、目的限制、鉴定机构、结论认定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当然,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该问题对司法的重要性,对于婚生子女否认与非婚生子女确认的问题,已在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