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案情:2008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简某的母亲项某与被告邓某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有在新罗城区租房子同居生活,后两人于2010年分手。2010年10月21日,项某与简某某登记结婚,项某于2011年5月1日生下一名男孩即原告简某,在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居民户口簿上显示简某父亲为简某某。2010年9月3日,项某给邓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们恩断义绝了,实话告诉你小孩真的不是你的”。2012年6月29日,项某与简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为“儿子简某由女方抚养,由于儿子非简某某亲生,所以简某某不负担任何抚养费”。2012年7月3日,项某与简某某在永定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目前,原告简某由项某独自抚养。
裁判:2012年11月7日,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决原告简某与被告邓某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简某由其母亲项某抚养,被告邓某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简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