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老周经人介绍与林女士结婚。2003年,老周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万州城区的房产,一直由林女士管理。老周与前妻生育的5名子女都已经长大成人,双方没有太多往来,直到前不久,这5名子女找到继母林女士,要求分割继承老周留下的这套房产。然而在协商过程中,他们不承认小张是继承人。协商不成,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老周的五名子女提出,小张并不姓周,也不姓林。而且小张从2岁开始才与老周和林女士一起生活,由此他们认为小张不是老周的亲生子女。
对此,林女士辩解,当年她与老周结婚时,自己是初婚,而老周已经有了五个成年的子女。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一家人决定把小张寄养在林女士的姐姐家中。同时让女儿跟着林女士的姐夫姓张。直到女儿长到2岁后才把小张接回家。审理中,法官提出做亲子鉴定的建议,但遭到双方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林女士与老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而且从她2岁之后就与林女士和老周一起生活。老周的5名子女虽然对小张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但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于是法院根据以上事实,推定小张是老周的亲生女儿,应当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日前,万州区法院经一审判决,小张与其他五名哥哥姐姐均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承办法官称,《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虽然双方都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老周和林女士一直都在抚养小张,这就形成了抚养关系。按照法规,小张也应享有继承权。